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8號聲請人 曾莊絹 住南投縣○○鎮○○里0鄰○○巷0○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曾勝南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
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含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配偶)。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若
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㈢曾勝南之最近親屬(包含所有尚存子女)同意聲請人擔任曾
勝南之監護人、由 曾鴻毅 擔任曾勝南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之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
何?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㈥聲請人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勝南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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