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