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
附民原告 吳秉洋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附民被告 柳德海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