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

附民原告 吳秉洋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附民被告 柳德海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