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 鄭朝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朝賢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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