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丙○○
乙○○甲○○被告臺南市私立崇善老人養護中心即 顏雅鈴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六十四萬五千二百六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顏雅鈴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