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經其繳納現金後,未予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