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13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99年2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