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應更正為「妨害公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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