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台內訴字第096010120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6年8月3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見訴願卷第55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6年8月4日起算,至96年10月3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6年10月4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金本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