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原告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第406條第
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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