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簡字第6號反請求原告甲○○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主張反請求被告侵害其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所定丙類事件,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