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核羚選任辯護人黃佩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574號、109年度偵字第1299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湯核羚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羅婉怡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