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9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9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16日下午4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95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放款
歷史交易明細、債權讓與公告及交易記錄一覽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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