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陳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阿苑古立通運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萬5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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