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林妙玲
林妙芬 林淑敏 林幸姿 林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定潤 、 廖敏貞 、 李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5,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