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國經濟企業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林彤綾 被告 李維文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6,272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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