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許萬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