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吉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債務人王吉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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