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607號
債權人 呂訢瑀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晨瑜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