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6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