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東縣臺東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5日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1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