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О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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