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乙○○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執行指揮書案號:民國95年8月29日95年度執助新字第127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乙○○雖為受刑人甲○○之父,然甲○○業已成年,有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乙○○並非法律上甲○○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法條之說明,乙○○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