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08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三加百分之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三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三加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三三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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