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07號聲請人 柯欣妍 法定代理人 柯迪介
嚴家瑜 聲請人 林昱廷 法定代理人 林重宏
柯宜汾 聲請人 林恆立
江瑞城 江瑞益 陳靖仁 法定代理人 羅英貌
陳炳財 聲請人 陳俊戎
陳 昱璉
陳宥霖
陳宥叡
陳宥羽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郁仁
黃靜如 聲請人 陳裔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陳思穎 聲請人 林柔妤 法定代理人 林政翰
陳怡如 共同非訟代理人柯宜汾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柯秀絨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柯欣妍、林昱廷、林恆立、江瑞城、江瑞益、陳靖仁、陳俊戎、 陳昱璉 、陳宥霖、陳宥叡、陳宥羽、陳裔宸、林柔妤均係被繼承人柯秀絨之孫及 曾孫 ,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黃柯美鶯 、柯迪介、柯宜汾、 羅天佑 、 羅文鴻 、 羅英禎 、羅英貌、 柯美津 、 柯智銘 、陳郁仁、陳彥廷、陳怡如、 柯美春 、 柯智銓 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柯智鐘 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112年4月28日民事陳報補正狀及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柯智鐘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及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