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07號聲請人 柯欣妍 法定代理人 柯迪介
嚴家瑜 聲請人 林昱廷 法定代理人 林重宏
柯宜汾 聲請人 林恆立
江瑞城 江瑞益 陳靖仁 法定代理人 羅英貌
陳炳財 聲請人 陳俊戎
昱璉
陳宥霖
陳宥叡
陳宥羽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郁仁
黃靜如 聲請人 陳裔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陳思穎 聲請人 林柔妤 法定代理人 林政翰
陳怡如 共同非訟代理人柯宜汾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柯秀絨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柯欣妍、林昱廷、林恆立、江瑞城、江瑞益、陳靖仁、陳俊戎、 陳昱璉 、陳宥霖、陳宥叡、陳宥羽、陳裔宸、林柔妤均係被繼承人柯秀絨之孫及 曾孫 ,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黃柯美鶯 、柯迪介、柯宜汾、 羅天佑羅文鴻羅英禎 、羅英貌、 柯美津柯智銘 、陳郁仁、陳彥廷、陳怡如、 柯美春柯智銓 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柯智鐘 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112年4月28日民事陳報補正狀及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柯智鐘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及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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