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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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債務人馮立明前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6,87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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