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瑛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8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臺上字第1554號、10
6年度臺上字第2838號駁回上訴,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節,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是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犯罪類型、態樣及手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莊珮吟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表:受刑人甲○○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強盜│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月17日│最高法院│106年5月17日│編號1、2曾││││刑9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6年度││定應執行刑│││││105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有期徒刑13│││││第2249號│年度侵上││1554號││年││││││訴字第86││││││││├──────┤號│││││││││105年3月1日││││││││││││││││├─┼──┼───┼──────┼────┼──────┼────┼──────┼─────┤│2│強制│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6年1月17日│最高法院│106年5月17日│編號1、2曾│││性交│刑5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6年度││定應執行刑│││││105年度偵字│分院105││臺上字第││有期徒刑13│││││第2249號│年度侵上││1554號││年││││││訴字第86││││││││├──────┤號│││││││││105年3月1日││││││││││││││││├─┼──┼───┼──────┼────┼──────┼────┼──────┼─────┤│3│毒品│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06年9月14日││││危害│刑5年│法院檢察署│法院高雄││106年度│││││防制││105年度偵字│分院106││臺上字第│││││條例││第13876號│年上訴字││2838號││││││││第103號││││││││││││││││││├──────┤│││││││││10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