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廖昱豪 相對人謝 劉秀霞 債務人 謝忠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 謝劉秀霞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
人謝忠旻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謝忠旻於①104年3月19日②101年5月3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4,050,000元②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9年3月19日②106年5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5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之信用卡,亦自106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帳款,上開債務合計尚欠本金共3,851,44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書、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63-4│82.00│1分之1│└─┴───┴────┴───┴────────┴──────┴──────┘┌─┬──┬───────┬──────┬───────────┬────┐│編││││建物面積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號│--------------│材料及房屋層│樓層面│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262│臺中市太平區太│住家用、鋼筋│一層:53.40│陽台:3.61│1分之1││││平段663-4地號│混凝土造、2│二層:55.30│平台:8.06││││├───────┤層│突出物│雨遮:2.15│││││臺中市太平區長││:4.96││││││億五街57巷9號││合計││││││││:1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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