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9號債權人己○○
樓債權人庚○○債權人子○○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債權人戊○○債權人辛○○
號債權人甲○○債權人癸○○債權人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
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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