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399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原附之委任狀所載債務人姓名有誤)。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