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5號清算人 沈和盾小水滴化粧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小水滴化粧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未依上揭規定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