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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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人即抗告人 劉泓志 受刑人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已確定之裁定,不得抗告。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業已確定,並已送執行,抗告人就本院上開已確定案件,再行抗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