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仁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