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1號上訴人即被告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靖晏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