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椀絢 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