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源供應器貳台(壹組),及激勵器、接收器、功率放大器、電源供應器各壹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電信法第48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以98年度偵字第10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電信法第60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5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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