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商訴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原告盧森堡商‧奇史塔投資公司(KEYSTARINVESTMENT
SS.A.)代表人克勞德‧季默、H.H.J.( 羅伯 ) 凱莫林 (董事)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林美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球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阿財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張東揚 律師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欣蓉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