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