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債權人太宇尊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景智 上列債權人太宇尊爵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賴張淑眞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賴懷仁 已歿)。
二、提出賴張淑眞之繼承系統表,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參照),請更正本件聲明。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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