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24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謝宜倫 被告 柯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有待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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