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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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9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何義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曾向聲請人申請貸款,目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32,439元之債務未清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在案(99年度司繼字第196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7607號債權憑證1份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