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林岱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張善政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