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捌
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