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零柒佰參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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