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繳裁判費375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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