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97號、89年度毒偵字第8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安命(含袋毛重壹點參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被告因施用毒品業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6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而警於89年5月25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1點3公克)均未諭知沒收,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