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洪素玲 被告 吳天賜 上列被告因111交易字第8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