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順杰選任辯護人張嘉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53、3834、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梁順杰經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法律爭議,有聲請釋憲之可能,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國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