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農顥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請說明平均「每月」薪資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四、請提出領取租金補助之相關資料(如核定公文或存摺影本),如有領取其他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原住民補助等),則請一併提出相關資料。
五、請提出機車行照。
六、請說明名下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之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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