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徐曼萱 被告 傅和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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